一國兩制下的香港

一國兩制下的香港

主題 1「一國兩制」下的香港
第1章香港問題的由來(三條不平等條約及其背景)和回歸歷程概略
第2章「一國兩制」的憲制和法律基礎
第3章維護國家安全
第4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
第5章法治精神的意義
第6章《基本法》規定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 一國兩制

  • 是鄧小平為了實現國家和平統一而提出的構想。
  • 其基本內容是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指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國家的主體堅持社會主義制度,香港、澳門、台灣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長期不變。

2. 高度自治

  • 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是指充分自主地管理本地有關事務的權力。高度自治並非完全自治,更不是獨立,只是在比較內地的其他省、市、民族自治區享有更廣泛的自治權。
  • 其特點有三:
    1. 中央不干預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務;
    2. 香港特區政府對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享有最終決定權;
    3. 香港特區政府可自行決定行使職權的方式。

3. 中央在香港直接行使的權力

  1. 設立香港特區及其制度;
  2. 組建香港特區政權機關;
  3. 負責外交事務和防務;
  4. 修改和解釋《基本法》;
  5. 決定宣佈非常狀態;
  6. 把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全國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
  7. 確定中國其他地區人進入香港特區的人數;
  8. 行使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制度的修改權;
  9. 要求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向中央備案;
  10. 審查香港原有法律是否與基本法抵觸等。

4. 行政主導

  • 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區奉行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直接向中央政府負責的行政主導體制,行政機關在整個政治體制運作中,如制訂公共政策、立法議程和政府運作,委任各主要官員等,處於主動和主導地位。
  • 而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在行政主導下會互相制衡和配合,並重視維護司法獨立,正是特區政府是以行政主導為原則的展現。

5. 基本法 23 條

  •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
    • 叛國

    • 分裂國家

    • 煽動叛亂

    • 顛覆中央人民政府

    • 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

      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6. 基本法第 31 條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 (基本法) 相抵觸。

7. 總體國家安全觀

  • 國家主席習近平於 2014 年 4 月 15 日提出的戰略思想,作為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依據。
  • 全面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才能確保 國家安全、人民安全,其核心要義可歸納為
    • 一個總體
    • 五大要素
    • 五個統籌
  • 「一個總體」是指總體國家安全觀強調要以整體角度,全盤理解和維護國家的整體安全,突出的是「大安全」概念,涵蓋二十個環環相扣的重點領域。
傳統安全
政治安全軍事安全國土安全
非傳統安全
經濟安全金融安全文化安全
社會安全科技安全網絡安全
糧食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
核安全海外利益安全太空安全
深海安全極地安全生物安全
人工智能安全數據安全

8. 法治精神

  1. 尊重和遵守法律:法律具有崇高地位,管治者, 人民皆要守法;
  2. 秉持司法獨立:司法機關獨立運作,法官任免公正嚴謹;
  3.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適用於所有人,強調訴訟權平等及保障弱勢社群;
  4. 審訊公平公正公開:強調緘默、辯護、上訴等權利,和假定無罪原則,設立陪審團制度和公開聆訊;
  5. 法律公開與穩定:立法具透明度,法律條文公開及與時並進;
  6. 保障人權:法律不具追溯力,享有司法覆核權等保障。

9. 司法覆核

  • 司法覆核源自普通法,目的是讓法庭監察政府官員及其他公職人員,是否有妥善履行其公共職能,以維持良好管治。
  • 如果市民認為一些政策或行政決定的決策過程「不合理」、「不合法」或「程序不當」,可提出司法覆核。
  • 所有司法覆核申請,均必須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由高院原訟庭對下級法院及公共機構行使監管權。

10. 香港居民的義務

  • 基本法規定香港居民的義務只有一條,即第 42 條:
    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員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
  • 其中包括須遵守
    • 基本法
    • 全國性法律
    • 香港原有法律
    • 立法會制定的法律
  • 除了基本法訂明要遵守法律的義務外,香港居民作為社會的一員,有責任履行其他重要的義務,包括尊重和遵守憲法、關心國家發展、參與公共事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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